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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四、国有企业出售给外部企业或自然人时,原则上要按照商定的价格一次付清款项。个别购买者资金支付困难的,经授权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分期支付。首期支付金额不得低于收购总价的30%,分期支付总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在资金未付清期间,企业原出资者要承担资产的监督责任。
  十五、改制后企业国有股权应得的收益,要明确归原投资者所有:
  1、为了支持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可由出资者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给改制后企业使用,但操作必须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落实。该部分贷款利息在前两年返还给改制后企业,后三年减半返还。
  2、2000-2002年间,企业改制后国有股仍占3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区国资委批准,企业国有股东每年可拿出30%的国有股收益用作其他股东的增资扩股。
  十六、企业改制后,国有股仍占较大比重的企业,鼓励经营者和职工用红利或工资收入继续购买股权,减少国有股的股权比例。
  十七、本区国有企业以及含有国有资产产权的企业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所或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
  1、下列产权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所或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产权或者部分产权(含有形资产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产)权;
  (3)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
  (4)其他经批准允许转让的产权。
  2、产权交易的程序
  凡通过交易所进行的产权交易,应由交易双方委托有资质的产权经纪公司(本区企业可委托区产权经纪公司代理)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依次通过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交易。
  3、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时应提供的材料:
  (1)产权转让委托代理协议书;
  (2)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投资证明等);
  (4)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产权权属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
  (5)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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