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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国有小企业资产置换过程中的费用抵扣,须经各授权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区国资办审批。各授权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帮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抵扣相关资产的统一监管制度以维护有关职工的权益。
  九、改制中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原企业应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一般用现金支付,职工拿到经济补偿费后另谋职业。职工也可用获得的补偿费在改制后企业投资入股。
  2、原企业用现金支付补偿费比较困难的,经各授权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新出资方同意,补偿费可在资产置换收入中按照改制后企业接收职工的人数一次性抵扣。改制后企业与职工要签订协议,明确补偿费作为改制后企业对职工的负债或作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
  3、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给予职工经济补偿费的,在改制过程中实行费用抵扣时不再享受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
  十、各授权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小企业退出基金,统筹使用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统一支付由其承担的小企业职工安置的补偿费用,结余的产权转让收入,应归还企业欠财政的资金。各授权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使用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国资办备案。
  十一、国有小企业设置期股,应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权)激励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进行操作:
  1、经授权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经营者业绩比较突出、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可拿出不超过50%的国有资产设置期股;
  2、期股设立时经营者先投入部分资金认购股本,期股设置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该经营者首次实际认购股本的4倍。企业要和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经营者在三至五年内用分得的红利或自有资金将期股买成实股。在期股买成实股之前,经营者若离开工作岗位,期股既不能带走也不能转让。
  十二、国有小企业剥离部分有效资产进行改制时,要积极争取企业主要债权人和主要债权银行的支持,并签订企业改制后继续归还贷款的协议。如原企业与其他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新企业,则原企业要将分得的红利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如原企业出售部分有效资产给职工,则将出售资产所得主要用于归还债务。
  十三、企业产权转让采取融资性租赁时,由原出资者和承租方签订协议,当所付租金加上资产抵扣金额达到出租时的净资产额时,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融资租赁中涉及费用抵扣的,参照本实施意见第六条执行。在产权未过户期间,企业原出资者要承担资产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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