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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经区国资办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4、授权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对国有资本退出的小企业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应由企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向区国资办提出评估立项申请。评估结束后,评估报告应报区国资办验证确认。评估方法可试行收益法,使评估价值更接近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
  2000-2002年企业兼并和破产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费用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对其中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的特殊困难国有企业,经资产评估事务所同意,评估费用按现行标准的20%收取;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费用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区国资办评估确认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六、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凡自然人或授权集团公司外部企业法人整体收购国有小企业产权的,允许从产权转让价格中抵扣下列费用:
  1、企业改制前离、退休职工医疗费(鉴于退休职工医药费社会保障制度即将出台,退休职工医药费的抵扣标准暂按该企业上一年退休职工医药费实际人均支出的3倍计算,退休职工医药费社会保障制度出台后按新制度执行)。
  2、支农职工和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的各项补助费(按本市规定的标准乘以10年计算)。
  3、改制前列入编外的长病假、精神病患者的各项补助费(按照经中介机构查证的企业实际发生额乘以实际应就业年限计算)。
  4、原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的退休统筹费、企业欠交的社会保险统筹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5、购买方接收、安置被收购企业职工的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按照接收职工的人数乘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
  对于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除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按照将在职职工的20%视为安置富余人员,然后每人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外,其余抵扣政策口径同上。
  凡自然人或授权集团公司外部企业法人收购国有小企业部分产权的,可按新出资方占改制后企业总股本的比例享受抵扣政策,并在产权转让价格中抵扣。各授权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改制后企业与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七、如果资产抵扣金额超过企业净资产值,则按照零置换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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