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静府发[2000]2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国资办《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
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0)25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沪国资产(2000)322号]的精神,积极推进本区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小企业的进程,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区国资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授权集团公司)所属的国有企业和区属其他国有企业。
  二、国有资本退出,是指国有资本转让对原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股)权。国有资本退出的主要形式有产权转让、股份合作制改制、融资性租赁、期股设置等。
  三、对国有小企业改制前存在的不实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核销。不实资产核销需冲销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提出不实资产核销的申请,并报经授权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初审。
  2、区国资办会同审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核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对单个企业申请核销国家所有者权益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授权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国资办批准;申请核销国家所有者权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授权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国资委批准。
  4、不实资产经批准核销后,区国资办将调整有关授权集团公司下一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数。
  不实资产核销工作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规范操作,必须做到帐销案存,以备后查。
  四、企业申请核销不实资产需要报送的材料:
  1、不实资产的清单、形成主客观原因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2、不实资产的有关凭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