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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民政局《上海市静安区社区建设“十五”计划》的通知

  1、政府领导。在区委和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由主管书记、区长牵头,各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负责人参加,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定期审议社区建设发展规划;
  (2)研究、制定社区建设的配套政策措施;
  (3)协调、解决社区建设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4)督促各部门、各街道推动社区建设进程,实现全区发展的阶段性目标。
  2、民政牵头。由区民政局负责社区建设、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事务工作。
  3、部门指导。社区建设的相关内容由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业务指导,确定相应的工作年度目标和措施,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经费支持,积极实现相关目标。
  4、依托街道。依托街道、居委会根据计划和目标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分层推进。
  5、社区参与。实现社区事业管理机制的转换,建立和培育一批社区中介组织和公益性的民办非企业组织,承担社区事业和社会事务的具体运作。充分动员和挖掘社区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积极投入社区建设。
  (二)政策扶持措施
  落实各项政策,积极扶持公益性、福利性的社区事业,促进其健康发展。
  1、贯彻社区事业扶持政策措施。充分利用社区事业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调节等积极作用,加大对社区事业的扶持力度:
  (1)用地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和房地产开发商加大对社区事业设施的投入;
  (2)用地、买房政策。积极落实一部分事业设施用房列入居住区建房成本,一部分公益设施以成本价供房,一部分孤老死亡、出国定居者的公用房屋转租给社区事业经营管理单位;
  (3)社会办福利事业政策。对于规定的社会团体、宗教组织、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的社区福利性、慈善性、公益性设施,在用地、用房、收费、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以推动社区事业的社会化进程。
  2、进一步落实社区事业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公建配套的政策。按照1997年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对已建的居民住宅小区,未达标准的应逐步补足到位;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标准,建设配置到位。落实完善新建居民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竣工验收和交接使用制度,保证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和投入使用。为保证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和投入使用,对老城区的社区事业设施建设要充分发挥社会多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种方式,运用社区资源优化配置等办法,挖掘社会闲置的企事业单位房产资源,通过转给发展社区事业,以缓解老城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足的矛盾,逐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此外,要进一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落实沪委[1996]5号文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城区孤老去世后腾退的公用房屋产权无偿拨给街道办事处,用于发展社区公共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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