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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残工委《上海市静安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的通知

  (四)劳动就业
  1.任务目标
  继续贯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方针,逐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所面临的矛盾。积极拓宽就业门路,维护残疾人劳动权利,使进入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能得到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就业机会,走上自立自强之路,残疾人就业率达97%。
  2.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全面落实残疾人就业方针。加强按比例就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
  (2)区域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拓展多种就业形式, 动员社会力量,组织残疾人集体就业,发展非正规就业,社区服务岗位应优先向困难残疾人开放, 扩大残疾人就业门路。
  (3)做好在岗残疾职工的稳定工作。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各类企业应创造条件,优先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保障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企业破产、歇业后,其主管部门或接管部门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岗位,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4)加大对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办好各类技能培训班,重点抓好定向定岗培训,使可就业的残疾人员有一技之长,提高就业比例。
  (5)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立静安区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加强内部管理,及时按规定办好残疾人的招工录用手续,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就业服务。
  (6)认真贯彻《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维护福利企业合法权益,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大政府对福利企业扶持力度,逐步实行福利企业产品专营、融资等政策,按同等优先的原则将福利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如社会福利企业转变性质,要提前安排好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7)巩固和发展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成立静安区盲人保健按摩指导分中心,规范盲人保健按摩管理,使该行业健康发展。培训保健按摩从业人员100名以上,形成一批骨干力量。鼓励、扶持盲人推拿人员集体开业、个体就业,积极发展新的盲人保健按摩场所。
  (8)区工商、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制定区域内的优惠政策,鼓励扶持有一技之长和经营能力的残疾人进行个体经营或建立私营企业。区规划、工商、市政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经营场地上予以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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