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底面积收费标准:按照
《细则》第
三十九条和本办法第十条实施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后,增加的面积在人均16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按安置房平均市场单价10%收取补足保底面积的购房款。
(四)保底面积安置的人口计算:
1.从未接受任何方式的实物或货币住房分配并于拆迁公告颁布之日三年前迁入的常住户口,计入安置人口。
2.父母在拆迁范围内并符合安置条件,无户籍且未满16周岁的子女,计入安置人口。
3.有户籍但未满16周岁,且父母在沪另有住房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第十三条 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方式或保底面积安置方案的,因房型规格因素或两对以上平辈夫妇同居一室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超过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安置面积的,超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单价的10%支付购房款;超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安置房的市场单价支付房款。
第十四条 拆迁廉租住房或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属于孤老、孤残、孤幼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准备部分四、五级地段的商业用房,对在被拆迁的非居住用房中经营,按
《细则》规定应予补偿安置,且在拆迁后确实需要继续营业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价值标准换房。
第十六条 凡被市认定为新一轮旧区改造的拆迁许可地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按照
《细则》规定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同时,可以在本区出资回购一套相应面积的商品住宅房,具体规定如下:
(一)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依据市房地资源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人必须提供本区大于原拆除建筑面积的商品住宅的两套回购方案供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择。
(三)出资回购商品住宅房的面积,在原拆除建筑面积以内的,销售价格以该商品住宅市场销售价的七折计算,面积在原拆除建筑面积以外的,以该商品住宅的市场销售价计算。回购房的市场销售价格由开发单位向区物价部门申报备案,区房地局监督。
(四)被拆迁人应先用拆迁货币安置款抵扣出资回购的购房款,余款可一次或分期支付。被拆迁人余款一次性支付的,余款部分购房人可享受九折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