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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个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分别以上一年度相应区域的平均市场单价为依据,并于每年1月份公布。
  房屋拆迁基地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以房屋拆迁公告颁布之日的年度公布的平均市场单价为准;跨年度拆迁安置的,依照公告日年度公布的平均市场单价为准。
  本区价格补贴系数暂定为被拆除房屋房地产平均市场单价的20%,统一适用于以上三个区域。
  第九条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确定的区域划分、公布的已购公有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以及价格补贴系数,未经区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拆迁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实施货币补偿、价值标准房屋调换、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第十条 根据《细则》三十九条第一款(一)、(二)、(三)项关于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条件可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精神,本区确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换房。
  第十一条 根据《细则》三十九条第四款关于安置面积最低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精神,本区确定四级地段每户最低安置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五级地段每户最低安置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不包括出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如因居住面积小、人口多,依据《细则》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或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后居住仍有困难的,本区增设人均保底面积的安置方案,具体规定如下:
  (一)保底面积安置标准:人均安置不足16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照顾安置至人均16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保底面积安置地段:一、二、三、四级以外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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