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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区建委、公安静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信访办等部门和单位应依照《细则》与本办法规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本区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区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时,还需提交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报告、申请范围的详细地址和1/500的范围地形图。
  区房地局在受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相关房管办事处,由房管办事处书面通知物业公司,暂停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房屋拆迁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细则》及市房地资源局规定的文件与资料,向区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区房地局受理时必须出具受理单,并在规定期限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 拆迁人在实施房屋拆迁前,必须召开有所属街道办事处、警署、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会同有关单位召开拆迁居民动员大会、拆迁居民座谈会或拆迁政策咨询会,向被拆迁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根据《细则》三十三条“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的规定,本区的平均市场单价按A、B、C三个等级区域分别公布。
  三个区域的具体范围为:
  A级区域:北京西路、愚园路以南区域;
  B级区域:长宁路(江苏路­-万航渡路)、康定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昌平路(武宁南路-西苏州路)以南区域;
  C级区域:康定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昌平路(武宁南路-西苏州路)以北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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