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2003)(发布日期:2003年4月25日,实施日期:2003年4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17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7日)废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02]3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依照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静安区动迁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区房屋拆迁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区动迁管理办公室。区动迁管理办公室行使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责,并代表区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协调拆迁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事务,负责组织房屋拆迁裁决后的行政强制执行实施工作和司法强制执行配合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照
《细则》与本办法,对本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