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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妇女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


  三、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

  (一)组织实施
  1.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监督本计划的实施。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述职评议制、监测评估制、责任追究制,推动本计划的实施。
  2.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目标分解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委员单位分管领导政绩考核内容之一。
  3.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确保本计划及时有效地实施,并每年为妇女办1至2件实事。
  4.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拨款。拨款额按所在地区妇女数每人1元计算并逐年递增,至2005年达到每人1.50元。各街道妇儿委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街道经费预算。
  5.建立激励机制。每3年对本计划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二)监测评估
  1.加强对《妇女计划》实施过程的监督、评估、反馈和交流工作,及时反映全区妇女事业发展的状况和变化;做好有关妇女信息的收集、整理、评估、反馈和交流工作,为《妇女计划》实施提供依据。
  2.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由委员会副主任任组长,主要目标的主要责任单位委员任小组成员,下设由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专家评估组和由静安区统计局牵头的统计监测组。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本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工作;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审批监测评估报告。
  ­--专家评估组负责按照监测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定期递交评估报告。
  ­--统计监测组负责制定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将监测指标纳入委员单位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指导和协调数据采集汇总工作,编写监测统计报告。
  3.接受区人大、政协对《妇女法》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监督,推动本计划的实施。
  4.完善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自身监督机制,在委员单位开展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劳动监察、地方统计、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定期检查、评审制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对策。
  5.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递交实施计划的年度报告;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进行择点复查,重点专题评审,提出本区《妇女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2003年进行中期评审,2006年进行终期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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