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审同意后,由区市政配套局、公安静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路亭(棚)的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分别抄送区市容市政委、区规划局、区城管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便于日常管理。
凡涉及市级管理道路的临时占路亭(棚),应实行两级审批。
第五条 (临时占路亭棚的设置要求)
临时占路亭(棚)的设置必须符合本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总体规划和要求。
主干道和景观道路两侧原则上不增设新的临时占路亭(棚)。
临时占路亭(棚)的设计应做到外型美观、结构合理、整洁完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设置临时占路亭(棚)时,不得损坏有关市政设施。亭(棚)的构筑材料应以轻质材料为主,以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临时占路亭(棚)设置后,人行道须保留不小于2.5米的宽度,确保行人通行。
第六条 (对临时占路亭棚使用者的要求)
临时占路亭(棚)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服从管理,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批准的面积范围内设置,不随意移动和扩大面积。
(二)不乱设摊、跨门经营,不在亭(棚)周围乱堆物,保证道路和人行道的畅通。
(三)不在亭(棚)周围搭建、撑伞或吊挂、张贴及放置其他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物品。
(四)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要求,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在亭(棚)使用期间,保护亭(棚)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五)临时占路亭(棚)因城市建设或其它原因需拆除时,使用者应服从并做好配合工作。
(六)涉及各类经营行为的临时占路亭(棚),申请人应向工商、卫生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照,禁止经营各类污染环境的项目。
(七)设置经营性广告的临时占路亭(棚),申请人应事先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对违法违章设置占路亭棚及经营行为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占路亭(棚)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的,由区城管大队、公安静安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区规划局、区卫生局、工商静安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解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