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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临时占路亭棚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临时占路亭棚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02]3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海市静安区临时占路亭棚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静安区临时占路亭棚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使我区临时占路亭(棚)设置与日常管理符合我区总体发展规划及“双高区”建设的要求,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上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道路两侧范围内的各类临时占路亭(棚)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容市政委)是本区临时占路亭(棚)设置与管理的协调和监督部门。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临时占路亭(棚)日常管理工作的检查、协调和监督。
  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政配套局)、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城管大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静安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行使对临时占路亭(棚)的审批、管理和执法权。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工商静安分局)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临时占路亭棚的设置审批)
  临时占路亭(棚)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持注明占路亭(棚)的具体位置、用途和外观设计效果图的申请书向区市容市政委提出申请,由区市容市政委协调区规划局等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作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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