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由区待建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认定。闲置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区待建办提供,并接受调查。
第六条 (土地闲置不满两年的处理)
土地闲置不满2年的,由区待建办核发《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在规定限期内动工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七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处理)
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经批准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闲置满2年,且没有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土地,由区建委组织落实动迁补偿安置工作后,纳入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
第八条 (土地出让闲置两年的处理)
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满2年,且土地使用者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地价款的,经区待建办批准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闲置土地:
(一)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要重新确定开发建设时间,限期动工开发建设,限期不超过1年。半年之内不能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对土地实施绿化等环境保护措施;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收回闲置土地。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安排临时使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动工开发建设,仍不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收回闲置土地。
(三)置换其他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九条 (土地划拨闲置满两年的处理)
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闲置满2年,且土地使用者已经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收回闲置土地的补偿)
闲置土地被收回时,原土地使用者已经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对其在取得批准用地文件后或者依法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进行地上物和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开发土地的实际投入,由区待建办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后,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由区待建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特殊原因闲置土地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