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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02]3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海市静安区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日

  上海市静安区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进一步加强静安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停工待建建设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上海市静安区停工待建建设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待建办),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计委、建委、规划局、房地局、住宅局、工商静安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闲置土地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闲置土地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1年或者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闲置土地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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