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管线预配套工程建设费用由上海市住宅发展安排垫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工程建设的动迁及其它前期资金。
第六条 (受益单位)
在正在进行市政道路管线预配套工程建设或者市政道路管线预配套工程建设已竣工的道路两侧进行项目建设的单位,为沿线受益单位。
第七条 (受益协议)
受益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项目配套条件征询时,与上海市静安区住宅发展局签订《市政管线预配套受益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应明确项目周围的预配套工程情况和范围,并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及沿线开发总量,按照受益面积分摊,计算预配套工程费的具体数额。
第八条 (预配套工程费的缴纳)
受益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根据协议规定的数额向上海市静安 区住宅发展局支付20%的预配套工程费。
受益单位在管线镶接前,应依据协议规定向上海市静安区住宅发展局缴清余款。
第九条 (竣工配套计划的编制和管线镶接)
受益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的结构封顶前,向上海市静安区住宅发展局填报《住宅项目竣工配套计划申请表》。
上海市静安区住宅发展局应当及时审核受益单位提出的申请,并报上海市住宅发展局,统一编制《竣工配套计划》。
上海市静安区住宅发展局批准上述申请,将项目纳入《竣工配套计划》的,受益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管线镶接的手续。
第十条 (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办理)
市政管线预配套工程的受益住宅项目竣工后,受益单位在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时,除需提供规定的资料外,还需同时出具《市政管线预配套受益协议书》、交付预配套工程费的凭证。
第十一条 (预配套工程费的上交)
上海市静安区住宅发展局收取预配套工程费后,应当及时偿还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具体方案参照配套费管理的有关办法(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实施时间和解释)
本暂行办法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和上海市住宅发展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