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旧区改造项目包干基地市政道路管线预配套工程建设及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02]4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海市静安区旧区改造项目包干基地市政道路管线预配套工程建设及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静安区旧区改造项目包干基地
市政道路管线预配套工程建设及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1998年上海市住宅发展局颁发的《加强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新辟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建设管理办法》,凡在本市开发的住宅项目都应按规定交纳配套费,同时,列入包干建设的住宅项目也应承担相应的配套建设任务,自行投资完成住宅项目的市政配套工作。根据这一原则,对静安区内由区住宅局组织实施市政道路管线预配套,并已提前配套到位的包干项目,开发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预配套工程费。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市政道路管线预配套工程是指预先对有关道路进行上水管线、燃气管线和下水道管线的规划红线外的管线配套建设,确保今后沿线建设项目管线配套有效镶接的项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静安区区域内的新一轮旧区改造试点项目地块、经市住宅发展局批准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基地以及已实施的市政道路管线预配套工程的受益基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审批)
市政道路管线预配套工程的主管部门是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上海市静安区住宅发展局受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委托,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划定静安区范围内可进行道路管线预配套工程建设的道路,并负责向上海市住宅发展局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道路情况、建设方案等材料。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批准进行市政道路管线预配套工程建设的,由上海市静安区住宅发展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