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审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审计标的大小,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委托审计应当由区审计局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审计标的、审计时限和审计权限,受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委托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应当对受委托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因接到举报而进行审计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条 (审计权限划分)
单项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区审计局实施审计。
单项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区审计局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
单项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区审计局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涉及全区性经济建设、重大工程的项目,也可由区审计局视情实施审计,资金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 (审计重点)
区审计局和其他审计组织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进行重点审计,切实增强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审计报告)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送本区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拨付、借贷情况;
(二)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
(三)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四)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含区财政部门的监管情况、资金使用单位帐户设置的核算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及执行情况等);
(五)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比例;
(六)违纪违规事件处理情况;
(七)提高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意见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计报告的报送,每一财政年度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条 (审计经费)
审计经费(含委托审计的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的通报)
区财政局应当及时向区审计局通报财政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情况、借贷情况及有关财政监督措施。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区财政局通报的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审计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