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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审计局《关于加强本区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监督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审计局《关于加强本区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监督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静府发[2003]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审计局拟定的《关于加强本区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监督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本区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监督
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区审计监督工作,确保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财政部财基字[1999]27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本区财政性专项资金(含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各项基金,财政预算内、外的借贷资金,土地批租资金等)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主体)
  区审计局是本区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的职能机关。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
  凡使用、管理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资金的单位(含资金拨付单位、资金管理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均为被审计单位。
  第五条 (审计原则)
  审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应当贯彻真实、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委托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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