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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2003)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静府发[2003]1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房地局拟定的《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

  一、对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公布的修改
  第八条第三款 三个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分别以上一年度相应区域的平均市场单价为依据,并于每年1月份公布。
  修改为:“三个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分别以房屋拆迁公告颁布之日前,区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应区域市场单价为依据”。
  二、对我区每户安置面积最低标准的修改
  第十一条 根据《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关于安置面积最低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精神,本区确定四级地段每户最低安置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五级地段每户最低安置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
  修改为:“根据《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关于每户安置面积最低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精神,在四级以外地段每户安置的最低标准为3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对人均保底面积方案的修改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不包括出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如因居住面积小、人口多,依据《细则》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或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后居住有困难的,本区增设人均保底面积的安置方案,具体规定如下:
  (一)保底面积安置标准:人均安置不足16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照顾安置至人均16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保底面积安置地段:一、二、三、四级以外地段。
  (三)保底面积收费标准:按照《细则》第三十九条和本办法
  第十条实施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后,增加的面积在人均16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按安置房屋平均单价10%收取补足保底面积的购房款。
  (四)保底面积安置的人口计算:
  1.从未接受任何方式的实物或货币住房分配并于拆迁公告颁布之日三年前迁入的常住户口,计入安置人口。
  2.父母在拆迁范围内并符合安置条件,无户籍且未满16周岁的子女,计入安置人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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