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建立与区城管大队、5个街道市容环境管理所(以下简称街环所)的联合整治制度。对违反《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区城管大队、街环所区市容市政委灯光广告办公室联合执法。各街环所配备联络员,加强巡查,互相配合,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本区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执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市容市政委收取的招标阵地管理费、市容整治费、道路占用费要纳入专项帐户,用于我区灯光建设和户外广告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户外广告管理职能部门应按各自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户外广告活动进行监管。
违反《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设置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维护保养设施,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未及时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存在安全隐患、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三部门联合责令限期整修、拆除或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市容市政委、区规划局、工商分局按照各自职责,书面通知设施设置申请人撤除。对经过政府各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如需撤除的,可以考虑设施设置申请人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市容市政委负责解释;其中属于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工作中的问题,由工商分局负责解释;属于规划建设中的问题,由区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