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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市容市政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静安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转让他人。

第四章 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申请由区市容市政委统一受理。
  为加快项目审批进度,每周确定1个工作日,由区市容市政委、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召开联席会议,审批广告申请、审议阵地招投标项目和研讨户外广告管理事宜。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上海市静安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户外广告申请、审批手续。
  新批准的户外广告,每月应上报区政府。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对并联审批核准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巡查力度,发现问题严格依法处理,区市容市政委、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对违章广告进行联合执法。遇特殊情况应加强沟通,力求特殊个案依法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改作商业广告。公益性广告应设置在本区确立的指定场所。
  第三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如横幅、直幅等),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应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设置期限届满未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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