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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市容市政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静安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招标人进行招标的相应资金或者已实施的满足招标正常进行的基础工作,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人的资格、招标的广告媒体的数量、设置地点和使用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具有良好资信的特定的广告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第十六条规定的招标公告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本市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广告公司。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一)由招标人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发出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解答有关问题,组织踏勘现场。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
  (五)适时进行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
  (七)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招标人签订户外广告媒体设置使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发布中标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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