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符号以及外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七)区内道路两侧不得设置立杆广告。
第三章 阵地管理
第九条 户外广告阵地使用要走市场化道路。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出租、协议等方式取得。要符合国家、地方、阵地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客户的利益。
第十条 我区景观路线(南京西路、华山路、常熟路)延安路为一类路段。一类路段户外广告阵地使用,应该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
我区除上述道路之外的道路为二类路段。二类路段户外广告阵地使用,可以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阵地进行招投标由区市容市政委组织,并收取招标管理费(代替原市容管理费),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参与招标、议标。
第十二条 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出租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合法有效的设置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