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市容市政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静安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03]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市容市政委、工商静安分局、区规划局等3部门共同拟定的《上海市静安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静安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区户外广告的管理部门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分局)、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上海市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容市政委)。
工商分局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区规划局负责制定本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核、结构安全审核以及监督管理。区市容市政委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受理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涉及户外广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布标准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区规划局制定的我区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