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政务公开办关于《静安区关于建立“收件回执”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03]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务公开办拟定的《静安区关于建立“收件回执”制度的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建立“收件回执”制度,是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主动服务公众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行政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履行政府诚信,落实责任政府的具体表现;是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联系中遇到的重复信访、多次往返和责任不清等疑难问题的一项新举措。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行政机关推行“收件回执”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具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要按照《静安区关于建立“收件回执”制度的试行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各部门实际,讲究实效、解决问题、开拓创新,制定出“收件回执”制度实施细则和回执样张,于8月30之前报送区纠风办(区政务公开办)。区政务公开办将于10月下旬组织检查各部门“收件回执”制度执行情况,并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不断完善这项制度。
附件:收件回执样张(略)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静安区关于建立“收件回执”制度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建立务实、高效、廉洁、规范政府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区各行政机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收件回执”是指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送达的需要答复处理的有关文书时,所出具的书面收件依据。
第四条 凡是收到以下文书须出具“收件回执”:
(一)署名信访、举报材料等。
(二)申请审核、审批材料等。
(三)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相关文书。
第五条 “收件回执”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送件人姓名(企事业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日期、收件数量、受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