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03]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集团(公司):
区国资办、区监委、区审计局等三部门共同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区属国有、集体企业
对外担保行为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市国资办、市监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监督的暂行意见》,进一步规范本区区属国有、集体(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有资产安全,防止公有资产流失,现结合本区区属企业对外担保的实际状况,特提出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对外担保权限及审批
(一)本区国有、集体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为我区国资监管范围之外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已提供担保的必须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一旦担保协议期满后,应即刻停止对外担保。
(二)区属企业间的互相担保,必须由企业董事会集体讨论,并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报批。
1.区属跨系统的企业间互相担保,由区审计局和区国资办初审,经分管区长会签、区国资委副主任审签后,报区国资委主任审批。
2.区属系统内跨企业间的互相担保,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审计局和区国资办初审,经分管区长会签后报区国资委副主任审批;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审计局和区国资办初审,经分管区长会签、区国资委副主任审签后,报区国资委主任审批。
3.集团公司、控股投资公司以及有子公司的其他企业内母子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或子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并在一周内将审批材料复印件报区国资办备案。
二、建立企业对外担保的制度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制度。对于没有建立有关对外担保制度的,必须尽快建立;对于制度不完善的,必须按以下要求予以完善。
(一)明确对外担保决策、执行、监督的部门及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