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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静安南京路业态功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商业门店的设置要求)
  静安南京路路段两侧商业门店(含大型商厦)的设置,应当符合格局优、品位高、情调雅的要求,不得设置产生噪音、粉尘、异味等影响周边环境的商业门店(含大型商厦)。
  第八条 (开业管理)
  静安南京路路段两侧新开设的各类商业门店,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抄告区商委。区商委应当在收到抄告单后的三日内,对相关申请人的开业申请、业态功能等进行研究。
  对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开业申请,区商委应当出具《开业建议书》,及时反馈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开业申请,报请静安南京路业态功能管理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第九条 (使用管理)
  静安南京路路段两侧的商业、商务建筑、店铺等应当严格按照经营范围经营,不得随意变更。
  南京西路路段两侧的商业、商务建筑、店铺等需要进行装潢的,应当将施工方案、图纸、用材、效果图等材料报区规划局审核。区规划局应当抄告区商委。
  第十条 (灯光、广告、店招、橱窗等的管理)
  静安南京路路段两侧的商业、商务建筑、店铺等的临街部位(包括窗檐、墙面、附属设施等)应当排设灯光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
  在静安南京路路段两侧设置广告、店招等,应当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抄告区商委。
  第十一条 (租赁管理)
  静安南京路路段两侧的商业、商务建筑、店铺等,房屋产权人有意出租或者转租的,应当向区房地局备案。
  出租静安南京路路段两侧的商业用房,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方案,并以整体出租为原则。
  第十二条 (出售管理)
  静安南京路路段两侧的商业、商务建筑、店铺等,房屋产权人应当整体出售。
  第十三条 (区属商业网点的管理及招投标)
  区商委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区属商业网点,应当提出整改要求或者直接予以调整,经整改或者调整仍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区商委应当拟定该网点的招投标方案,报静安南京路业态功能管理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区属商业网点的租赁期届满后,其租赁、使用一律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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