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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静安区公建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开发项目扩初通过后的30日内,就本住宅开发项目公建用房的提取比例、预期提取面积、预定提取房屋幢号及室号等有关事项,与区住宅发展局签订《公建配套协议书》。
  区规划局应当将公建用房的配置列入规划审核范围,依法进行审查。
  第八条 (公建用房的面积测估)
  住宅开发项目竣工后,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房产交易中心申请面积测估。区房产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测估,并出具《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第九条 (公建用房的提取)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建配套协议》载明的提取比例和《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确定的住宅面积,向区住宅发展局提交公建用房,同时办妥产权移交手续。
  对居委会及公益性办公用房实行租赁费减免和物业管理费免付,适当收取保安、保洁费。对已提交的使用权性质的公建用房免交房屋空置费。
  第十条 (公建用房的货币交付)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无法交付公建用房,或者建成的房屋不符合公建用房使用要求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用货币形式提交公建用房。
  货币形式提交公建用房的金额,按照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交的公建用房面积乘以本住宅开发项目的平均房屋价格计算。
  区住宅发展局应当设立公建用房费用的专用帐户,专款用于购置或者置换公建用房,不得挪作他用,并每年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公建用房的减额提取)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公建配套协议书》后,如发生实际困难,无法履行协议的,可在住宅开发项目竣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住宅发展局提出减免申请;减免申请书中应载明项目建设规模、用地性质、申请减免的原因等内容。
  区住宅发展局收到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的减免申请后,应当在确保社区办公用房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公益性设施的整体规划与实际配置状况,提出是否同意减免的意见及减免额度的建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公建用房的减免。
  第十二条 (公建用房的日常管理)
  区住宅发展局应当对全区公建用房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提出具体使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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