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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静安区公建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静安区公建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04]1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住宅发展局拟定《静安区公建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静安区公建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住宅建设公建用房的管理,优化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提升社区服务的品质,根据区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建用房,是指为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开展社区活动必要的社区商业网点等公益性事业所需的用房。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公建用房的规划、提取、使用及日常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公建用房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协调各方的原则。
  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公建用房,也不得擅自改变公建用房的用途。
  第五条 (职能部门)
  本区公建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区住宅发展局。
  第六条 (公建用房的提取比例)
  公建用房以住宅开发总量为基准,并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比例提取:
  (一)列入“365”改造的项目,按照住宅开发总量的2%提取;
  (二)经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住宅开发的,按照住宅开发总量的2%提取;
  (三)列入新一轮旧区改造的项目,按照住宅开发总量的3%提取;
  (四)其他住宅开发项目,按照住宅开发总量的5.5%提取;
  (五)住宅开发项目中,凡属于居民出资回购部分的建筑面积或用于本区范围内动迁安置部分的建筑面积,除按规划要求配置必需的社区用房外,免交公建配套用房。
  本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已签订住宅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协议书》的,公建用房的提取按照原协议执行。
  第七条 (公建用房协议书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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