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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商委《静安区菜场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具备一定数量和资质条件的菜场管理人员。

  区政府决定在本区设置菜场前,应当举行听证。坚持不建成过渡菜场,原有网点不能拆除,不建成正式菜场,过渡菜场不能拆除的原则。

  第九条 (菜场的建设)

  本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菜场及相关设施的,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其消防安全、通风采光、计量器具安置、灯光照明、上下水道、卫生保洁、柜台规格、大类布局、食品专间配备等,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组织建设。

  新建的菜场,应当配置卸货停车的专用场地和非机动车统一停放场地。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菜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条 (菜场经营权的确定)

  菜场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凭区菜场经营权招投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向有关部门办理菜场经营手续。

  菜场经营者不得改变菜场的功能业态,也不得将菜场的经营场地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菜场的管理制度)

  菜场经营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进场经营合同》,查验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检验检疫证明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等,建立重要商品流通档案和购销台帐。

  菜场经营者应当确保场内消防、卫生、安保等各项设施完好有效,对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并设置公平秤。

  菜场经营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建立、健全纠纷调解制度和先行赔偿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布菜场管理制度及监督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管理)

  区副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中介和自律作用,积极开展诚信教育,组织合格菜场的考评和市食品安全销售示范菜市场及绿色菜场的创建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定期汇总菜场的销售统计。

  第十三条 (检查)

  区菜场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菜场的经营状况开展经常性的巡查或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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