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菜场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和街道,组织实施菜场的建设和监管,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指导、督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落实长效管理各项措施。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区商委负责会同区规划、工商、卫生、市容环境、环保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编制、调整本区菜场的布局规划,制定菜场的设置和建设标准,实施菜场经营权的招投标工作,指导菜场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区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菜场经营管理者履行管理职责,监督场内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菜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卫生违法经营行为。
区质量技监部门负责菜场计量和有关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及菜场准入产品质量等的执法监督管理。
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菜场的场外市容环境卫生的执法监督管理。
区环保、公安、消防、物价等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依法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发挥体制优势和综合效能,对本街道范围内的菜场日常管理负总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菜场周边交通、市容、卫生环境和市场秩序的综合整治,负责定期听取反馈社区居民的意见,不断完善菜场的功能,满足消费需求。
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服从街道办事处实施菜场综合整治的安排,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加强菜场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
第七条 (菜场的规划)
菜场的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方便市民、满足需求、合理布局”的原则,并纳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
菜场规划应当包括区域、方位、规模和功能业态等基本内容,由区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区菜场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实施。
第八条 (菜场的设置与拆除)
在本区范围内设置菜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符合区城市建设规划;
(二)达到环境保护、市容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要求;
(三)经营面积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完备的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