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商委《静安区菜场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04]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商委拟定的《静安区菜场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静安区菜场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我区菜场的规划建设和规范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菜场,是指依法设立,由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以副食品零售为主的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区菜场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均适用本暂行办法。本区现有临时性农贸市场的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区政府成立菜场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商委、区市容市政委、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区工商分局、区市政配套局、区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各街道办事处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委。
第五条 (机构职责)
区菜场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区菜场建设与管理的重大事项;负责讨论、审批本区菜场的布局规划,制定菜场建设的相关政策,确定菜场监管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