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静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废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静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04]2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静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8月10日第3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六日
上海市静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各街道办事处、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文授权外,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作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坚持法制统一、合法性与合理性兼备、权责一致、严格规范与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