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废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04]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
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10日第3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六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区政府作出涉及城市改造、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本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结果作为区政府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听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听证应当按照合法的程序公正进行。
第四条 (听证机关)
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机关是区政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听证。
第五条 (听证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