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当按照《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按年度核定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各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应当配合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开展单位生活垃圾基数核定工作。
第七条 (委托处置合同)
单位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应当根据核定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与有关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明确处理量基数、计量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总额及方式、服务承诺等内容。
第八条 (基数外处理单)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发现相关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累计超过基数的,应填写《单位生活垃圾基数外处理单》,并由该相关单位确认。相关单位拒绝确认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告知情况,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当立即处理。
第九条 (收费)
单位自行收集、运输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根据该单位的核定基数、申报量、处理凭据等有关材料,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单位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根据《委托处置合同》和《单位生活垃圾基数外处理单》,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计量方法与收费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标准桶收取,每桶容量为240升,不满一桶按一桶计算。收费标准如下:
(一)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基数内按每桶40元收取,基数外按每桶80元收取。
(二)对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等),基数内按每桶60元收取,基数外按每桶120元收取。
(三)对四星级以上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基数内按每桶80元收取,基数外按每桶160元收取。
对垃圾产生量不足二分之一桶的小经营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