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市容环卫局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市容环卫局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静府发[2004]3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市容环卫局、区物价局、区财政局等三部门拟定的《上海市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区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对象)

  在本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范围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区物价局会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区财政局、税务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征收单位)

  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负责征收。各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协助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申报)

  单位自行收集、运输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单位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将收集、运输的各单位生活垃圾数量告知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第六条 (基数核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