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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2.负责门户网站建设、技术开发和维护工作。

  3.负责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

  4.承担网站日常内容更新和安全运行。

  5.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对网站运行及各责任部门的维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6.负责网站的评估和统计工作。

  7.负责对政府各部门专业网站的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 区监委对“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的网上咨询、网上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等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七条 各责任部门根据区门户网站编辑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维护、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1.各责任部门负责门户网站上相关栏目的信息维护。

  2.负责本部门专业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3. 负责本部门专业网站的安全工作和门户网站信息及维护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章 栏目内容维护规范

  第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上海静安”门户网站栏目结构和维护部门一览表》(详见附件一)的要求,做好相应栏目的日常维护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信息的最后把关。

  第九条 各部门要将所有对外办事项目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并按要求将8类相关信息进行公开:(1)办事条件;(2)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3)办事程序;(4)收费标准及依据;(5)办理时限;(6)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7)相关的政策法规;(8)常见问题解答。

  第十条 栏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门户网站编辑部需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有关部门,各部门需按照调整后的要求进行维护。

  第十一条 上网信息内容须符合下列要求:

  1.准确性。上网信息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市委、区委文件精神和宣传口径保持一致。不得出现反动、迷信、违法的内容。上网信息须符合发布当时的客观实际,无失误。信息内容符合所在栏目的内容要求。

  2.及时性。各责任单位需根据各自栏目的更新时段及时发布信息,更新栏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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