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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信息委《“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发布日期:2007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28日)废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静府发[2005]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信息委拟定的《“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的管理,体现高效、透明、公开、公正的政府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门户网站是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是区政府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提供在线服务的总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以及静安时报、静安有线电视台等媒体单位。

  第四条 “上海静安”门户网站按照统一规范、统一建设、分布式管理的原则建设和管理,具体原则如下:

  1.分阶段实施,有序推进。“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在栏目设置和内容更新上需不断完善更新,各责任部门要各尽其责,逐步优化相应栏目的内容。

  2.分布式管理。“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各栏目的内容由相关部门在线维护。各相关部门逐级负责,确保“上海静安”门户网站正常开通运行。

  3.协调配合,统一管理。“上海静安”门户网站所涉及的各部门,尤其是共同承担某一栏目的各部门之间要积极合作,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上海市静安区门户网站编辑部负责对门户网站进行建设和管理。其职责是:

  1.制定“上海静安”门户网站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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