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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政务公开办《关于本区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推进实施“收件回执”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二、工作目标

  推进实施“收件回执”制度的目标,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实施“收件回执”制度的有关事项,要在前两年实践的基础上,细化分类,切实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受理行政许可类事项时,要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出具书面收件或受理凭证。实施“收件回执”率要达到100%。

  (二)受理行政管理类事项(主要是在受理行政许可项目以外的其他审批、审核、登记和备案等事项)时,要按照《静安区关于建立“收件回执”制度试行办法》的要求,并结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出具书面收件或受理凭证。实施“收件回执”率要达到85%。

  (三)受理行政执法类事项时,主要是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过程中,收取相对人有关材料后,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静安区关于建立“收件回执”制度试行办法》的要求,出具书面收件或受理凭证。实施“收件回执”率要达到100%。

  (四)受理行政服务类事项(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为人民群众提供有关的服务事项)时,要按照《静安区关于建立“收件回执”制度试行办法》的要求,出具书面收件或受理凭证。实施“收件回执”率要达到85%。

  (五)受理人民信访类事项时,要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和《静安区关于建立信访类“收件回执”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出具书面简复或收件凭证。实施“收件回执”率要达到100%。

  (六)受理其他类事项,要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积极探索和实践。

  三、工作任务

  推进实施“收件回执”制度要坚持“回执是形式、责任是前提、承诺是重点、效能是关键、群众满意是目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作为实行“收件回执”制度的重点内容,进一步规范“收件回执”制度内容和形式,增强“收件回执”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明确实行“收件回执”制度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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