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编制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供地方案和前期准备工作实施方案;

  2.征询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市政配套部门对拟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拟定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方案;

  3.负责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制订和发布招标公告、接受咨询;

  4.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块进行评估,提出拆迁补偿安置等前期开发费用;

  5.提出市政、公建配套建设方案;

  6.拟定与本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区建委、区计委、区规划局、区住宅发展局、区财政局、区监委、区房地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本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决策程序

  对土地出让的计划、具体推出地块、出让时间、出让价格(包括上报底价)、土地储备及动迁等事项均纳入民主决策程序,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则,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的确定

  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成员单位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需要,拟定年度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计划,由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汇总,经区规划局补充规划参数,报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公室(下称市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审批同意,由市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正式下达分解到各区的年度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计划。

  第八条 确定具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

  由区建委确定的土地前期开发机构对拟定的具体招标拍卖挂牌地块进行前期摸底、成本测算(包括房地产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及补偿安置测算),并拟定实施出让时间、出让方式(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再由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确定,报经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审核通过(集体决策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确定项目的建设条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