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五年九月七日 静府发[2005]2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房地局拟定的《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及《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土地供应市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设立上海市静安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导小组(下称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建委主任、区房地局局长任副组长,区计委、区建委、区规划局、区财政局、区住宅发展局、区监委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领导。
第二条 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审定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审定供地地块及供地方案;
2.协调、督促、监督各职能部门办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前期行政审批事项及业务工作;
3.审定上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出让地块拟定底价;
4.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使用;
5.确定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静安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下称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地局,由区房地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区计委、区建委、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财政局、区住宅发展局、区监委等部门派员组成办公室成员,日常工作由区房地局负责。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