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上海市静安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静府发[2005]2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自1999年静安区人民政府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以来,全区各族人民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积极投身双高区建设,各社区、各行业涌现出一大批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我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支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他们是推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优秀代表。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上,我区人民政府再次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的称号。为进一步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模范事迹,发扬先进思想,区政府决定授予江宁路街道等20个集体“静安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达庆熙等13名个人“静安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静安双高区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贡献。全区各族人民,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崇高品质,学习他们和睦相处、和衷共济的优良品德,学习他们积极进取、甘于奉献的高尚风格,学习他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奋斗精神,同心同德、锐意进取,和谐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附件:
上海市静安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先进集体(20个)
江宁路街道
静安寺街道
石门二路街道
南京西路街道
曹家渡街道
静安区商业委员会
静安区教育局
静安区文化局
静安区少数民族联合会
上海百灵民族合唱团
静安区财政局预算科
静安公安分局治安支队
静安区人民法院刑庭
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静安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四分队
静安区108号地块动迁指挥部
静安区老年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