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执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本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规划,参与研究拟定本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对全区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研究本区经济体制改革中涉及的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完善经济体制改革。
(四)负责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及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审批和上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上海市规定应报批及本区需控制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的稽察。
(五)贯彻执行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本区实施意见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和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在本区实施全市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区内各条口、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审查区域内各条口、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负责统计调查的审批管理工作;对街道统计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及区情、区力普查;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的统计信息;规划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各条口、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建设。
(七)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本级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收费管理,核定收费标准;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
(八)组织、协调本区价格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制度和预警、应急处置机制;跟踪、分析、预测市场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负责涉(刑)案财物价格鉴定、受理由法院等部门委托的涉(非刑)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和交通事故车辆评损工作。
(九)综合、协调、督促、考核全区现代服务业。
(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和市物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静安区统计局设11个职能科(室),即: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政务事务工作;拟订全委(含统计局、物价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考核目标并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接待、信访、保密、保卫及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及后勤工作;组织协调人大、政协“提案”和“议案”的处理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