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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静府发[2005]33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委常委会审议,已予批准,请抓紧组织落实。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静安区部分机构和职能调整方案》(静委[2005]007号)的规定,在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的基础上,更名设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合署办公。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是主管本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是负责区委、区政府接待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本区与市外各地区之间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进行合作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遵循“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联动发展、共同繁荣”的原则,研究拟定本区国内合作交流、对口扶贫和援藏援疆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指导区有关部门开展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联系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发展跨地区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合作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对重点合作项目进行跟踪、督促、协调和服务;负责区政府对口扶贫任务的组织和实施。

  (四)对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热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相应建议,指导有关工作,为区领导当好参谋。

  (五)负责对各地来区投资企业的联系、服务和协调,发挥静安区各地投资企业联合会的作用,积极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六)负责兄弟省市地市级以上来访代表团的接待、区领导的出访考察及建立友好地区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各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本区设立办事机构的备案、联系、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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