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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指导推进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代表区政府向区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并向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监事,并负责对监事会、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按照法定程序对区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权代表进行业绩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提出奖惩意见报区政府,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

  (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规划、预算、统计、稽查等,对区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制定和完善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七)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保证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本区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

  (八)依法对本区集体资产实施监管。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主要职责,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四个职能科室,即:

  (一)办公室

  1.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和各行政职能部门间的协调、沟通;

  2.负责委内文秘、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会务、外事、外联、接待、财务、安全、保卫、后勤、信访、综治等工作;

  3.负责审核委的各类文件、起草委年度、季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文稿;

  4.负责处理涉及本委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5.负责督查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本委重点工作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区企业情况开展调研,并提出建议;

  7.负责承办相关文件的汇编、清理等工作;

  8.承办本委人事管理等工作,协助委领导做好干部考察、奖惩、调配、考核工作;

  9.办理公务员录用、职务晋升、教育培训、辞职、退休和工资福利工作;

  10.负责对外宣传、政务公开工作;

  11.负责协助委领导做好本委党务和纪检工作;

  12.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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