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推进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代表区政府向区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并向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监事,并负责对监事会、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按照法定程序对区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权代表进行业绩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提出奖惩意见报区政府,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
(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规划、预算、统计、稽查等,对区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制定和完善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七)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保证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本区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
(八)依法对本区集体资产实施监管。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主要职责,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四个职能科室,即:
(一)办公室
1.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和各行政职能部门间的协调、沟通;
2.负责委内文秘、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会务、外事、外联、接待、财务、安全、保卫、后勤、信访、综治等工作;
3.负责审核委的各类文件、起草委年度、季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文稿;
4.负责处理涉及本委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5.负责督查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本委重点工作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区企业情况开展调研,并提出建议;
7.负责承办相关文件的汇编、清理等工作;
8.承办本委人事管理等工作,协助委领导做好干部考察、奖惩、调配、考核工作;
9.办理公务员录用、职务晋升、教育培训、辞职、退休和工资福利工作;
10.负责对外宣传、政务公开工作;
11.负责协助委领导做好本委党务和纪检工作;
12.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