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审批权限,负责本区建设用地的收回、储备、出让、划拨和临时用地的管理。
(五)负责本区各类房屋使用、修缮和拆迁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本区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交换、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等行业管理。
(七)负责编制本区年度住宅建设和施工计划,负责住宅建设质量和配套设施计划管理,负责对新建住宅竣工后交付使用的许可审批。
(八)负责本区房改和廉租住房保障等行政管理工作。
(九)组织开展对土地、房屋以及住房制度改革方面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处理各种房地产纠纷。
(十) 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房地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设10个职能科(室),即: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联络文书、会议安排、信息编报、信访工作,“一门式”业务受理、机关文书档案、房地产档案资料管理、综合统计管理、编报各项规划、计划,财务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机关总务后勤、保密、保卫消防综合治理工作。
(二)人事监察科
负责组织人事干部管理、纪检监察,负责党建、工会、宣传、精神文明和老干部及退管会工作,负责全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工作。
(三)市场管理科
负责本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包括对房地产交易有关程序、规划的行政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及房地产交易的日常行政管理,负责对房地产市场的调研和态势分析。
(四)拆迁管理科
负责对本区房屋拆迁项目的审核,包括初审房屋拆迁许可。调解和裁决拆迁纠纷。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对拆迁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考核。负责拆迁单位资格初审、负责本区拆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五)物业管理科
负责本区物业管理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指导、督促。会同有关单位组建、改建业主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房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和纠纷;进行日常房屋行政管理。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对三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各种投诉和应急维修,对违反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办理私房落实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