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按审批权限,负责本区建设用地的收回、储备、出让、划拨和临时用地的管理。

  (五)负责本区各类房屋使用、修缮和拆迁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本区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交换、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等行业管理。

  (七)负责编制本区年度住宅建设和施工计划,负责住宅建设质量和配套设施计划管理,负责对新建住宅竣工后交付使用的许可审批。

  (八)负责本区房改和廉租住房保障等行政管理工作。

  (九)组织开展对土地、房屋以及住房制度改革方面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处理各种房地产纠纷。

  (十) 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房地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设10个职能科(室),即: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联络文书、会议安排、信息编报、信访工作,“一门式”业务受理、机关文书档案、房地产档案资料管理、综合统计管理、编报各项规划、计划,财务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机关总务后勤、保密、保卫消防综合治理工作。

  (二)人事监察科

  负责组织人事干部管理、纪检监察,负责党建、工会、宣传、精神文明和老干部及退管会工作,负责全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工作。

  (三)市场管理科

  负责本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包括对房地产交易有关程序、规划的行政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及房地产交易的日常行政管理,负责对房地产市场的调研和态势分析。

  (四)拆迁管理科

  负责对本区房屋拆迁项目的审核,包括初审房屋拆迁许可。调解和裁决拆迁纠纷。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对拆迁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考核。负责拆迁单位资格初审、负责本区拆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五)物业管理科

  负责本区物业管理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指导、督促。会同有关单位组建、改建业主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房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和纠纷;进行日常房屋行政管理。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对三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各种投诉和应急维修,对违反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办理私房落实政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