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静府发[2005]30号)
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委常委会审议,已予批准,请抓紧组织落实。
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静安区部分机构和职能调整方案》(静委[2005]7号)的规定,调整设置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区政府主管本区房屋土地、住宅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将原静安区住宅发展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入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即:
1.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中、长期住宅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施工计划及房屋修缮“平改坡”综合改造计划。
2.参与住宅基地详细规划方案和相关项目扩初设计审核及住宅发展建设的统计和分析。
3.负责对住宅开发企业的质量管理、工程监理机构资质审核认定和督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许可、发放《入住许可证》。
4.负责对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的审核和有关资金的收缴管理。
5.认定本区商品住宅性能,推广住宅科技“四新”成果,开展优秀住宅评选和立功竞赛活动。
(二)划出职能
将房屋土地、住宅的资源、资产现状调查、专业测绘、预测分析、业务培训等技术性工作和各类咨询服务工作转移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府颁布的房屋、土地、住宅建设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以及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规章、规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区土地开发利用和住宅建设的总体规划及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
(三)负责本区房籍、地籍管理,依法核实确认房地产权属,负责对房地产登记发证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测绘机构实施房地产专业测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