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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静府发[2005]29号)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委常委会审议,已予批准,请抓紧组织落实。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关于静安区部分机构职能调整的实施方案》(静委[2005]007号)的规定,在原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更名、调整设置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主管本区城市建设和交通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增加的职能:

  既要承担本区域内相应交通规划、建设和综合协调职责,又要配合市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办法、意见、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统筹协调房屋土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力度。加强对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局、绿化管理局等委内局的领导和管理。

  (三)根据本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提出本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目标和对策,编制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交通战备计划;管理城市建设统计和建设信息工作。

  (四)负责旧区改造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制订具体的旧区改造工作计划和可行性方案。

  (五)负责区域内土地对外招商的统筹协调,加强土地招商的规范化管理。

  (六)加强对市政配套建设管理力度,加强住宅建设和管理,维护管理城市基础市政设施。加强对市政配套、绿化建设、道路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协调。

  (七)配合市主管部门进行静态交通管理,以及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完成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

  (八)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执法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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