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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静安区美容美发桑拿按摩足浴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经营要求)

  美容美发、桑拿按摩、足浴等行业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色情陪侍、卖淫嫖娼及其他违法活动。

  美容美发、桑拿按摩、足浴等行业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提供美容美发、桑拿按摩、足浴等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产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

  美容美发、桑拿按摩、足浴等场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设备;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行业自律)

  区经委应当支持、帮助、指导我区美容美发、桑拿按摩、足浴等行业的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和不断完善行业标准,逐步实现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区经委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我区美容美发、桑拿按摩、足浴等场所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检查处罚)

  区经委对违反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法应予处罚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及时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工商静安分局对无照经营的美容美发、桑拿按摩、足浴等场所,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超越经营范围、超出许可期限经营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许可经营有效期届满而未能获得延期的美容美发、桑拿按摩、足浴等场所,应当责令经营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经营者拒不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静安分局对美容美发、桑拿按摩、足浴等行业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反《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美容美发、桑拿按摩、足浴等场所单位违反《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应当给予处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公安静安分局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该条例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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